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2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2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丁○○上列被告因97年度訴字第4714號、第4925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97年12月16日辯論終結,97年12月23日宣判(現已確定,並於98年1月13日送執行)。
原告於98年6月2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依據,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戴博誠法官高英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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