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29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純純 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48,0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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