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2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號
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世貿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B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王壹理~F0~T32┌─────────────────────────────────────────────────────────────┐│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台灣典範半導體股│合作金庫銀行東│○二○八八○│壹拾叁萬貳仟柒佰│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OR三九一二八八││││份有限公司│高雄分行││ 陸拾 元││四││├─┼────────┼───────┼─────────┼────────┼───────────┼────────┼──┤│2│台灣典範半導體股│合作金庫銀行東│○二○八八○│壹拾捌萬捌仟伍佰│九十三年三月十日│OR三九一二八○││││份有限公司│高雄分行││叁拾元││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