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2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春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春桂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春桂因犯偽證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訴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為刑法第2條第1項揭示之法律變更從舊從輕原則,規範目的在於避免惡化行為人法律地位,致其受行為時無法預見之刑罰處罰,故該條文「法律」之解釋限於「刑罰法律」(釋字第10
3號解釋、最高法院51年臺非字第76號判例參照),循此意旨,則該條文之「變更」當限於「影響整體刑罰權規範內容利或不利」之變更,始合其規範目的。查本件受刑人於犯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年1月8日修正,同年1月23日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施行,原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則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此是否併合處罰之變更,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因屬刑罰權科刑規範之變更,於處斷時自有新舊法比較輕重之必要。而經比較結果,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舊法一律應併合處罰,致原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喪失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而新法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然容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顯修正後之新法對被告較為有利,是本件聲請自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修正後之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度臺抗字第367號判例可資參照;再最高法院91年度臺非字第32號裁定復認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原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後為重,否則與法律之內部界限有悖,亦屬違法。
四、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刑,曾經本院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4月確定在案,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21年9月之範圍。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見卷附刑事聲請狀),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張清秀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項│第1項│├───────┼───────────┼───────────┼───────────┤│犯罪日期│99年12月11日│99年12月11日│100年2月8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73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73號│100年度毒偵字第401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321號│100年度訴字第321號│100年度訴字第416號││事實審││││││├───┼───────────┼───────────┼───────────┤││判決│100年3月25日│100年3月25日│100年5月4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321號│100年度訴字第321號│100年度訴字第416號││判決││││││├───┼───────────┼───────────┼───────────┤││判決確│100年4月19日│100年4月19日│100年5月24日│││定日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贓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15年3月(共6│││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次)│││1日│1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刑法第第349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犯罪日期│100年2月10日│99年11月19日│99年10月5日、99年10月│││││6日、99年10月7日、99│││││年10月20日、99年10月30│││││日、99年11月30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401號│100年度偵字第3110號│100年度偵字第2399等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416號│100年度易字第1247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431、││事實審││││2443號││├───┼───────────┼───────────┼───────────┤││判決│100年5月4日│100年12月28日│101年5月10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416號│100年度易字第1247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431、││判決││││2443號││├───┼───────────┼───────────┼───────────┤││判決確│100年5月24日│101年1月17日│101年5月29日│││定日期││││└───┴───┴───────────┴───────────┴───────────┘┌───────┬───────────┬───────────┬───────────┐│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6月(共3│有期徒刑15年4月(共3│有期徒刑7年4月(共4│││次)│次)│次)│├───────┼───────────┼───────────┼───────────┤│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項│第2項│├───────┼───────────┼───────────┼───────────┤│犯罪日期│99年10月11日、99年10月│99年11月15日、99年11月│99年12月中旬某日、100│││11日、99年11月30日│16日、100年1月5日│年1月3日、100年1月│││││15日、100年1月15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0年度偵字第2399等號│100年度偵字第3316、33│100年度偵字第3316、33││││17號│17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431、│100年度訴字第789號│100年度訴字第789號││事實審││2443號││││├───┼───────────┼───────────┼───────────┤││判決│101年5月10日│101年1月5日│101年1月5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最高法院│臺灣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431、│101年度臺上字第2967號│101年度臺上字第2967號││判決││2443號││││├───┼───────────┼───────────┼───────────┤││判決確│101年5月29日│101年6月14日│101年6月14日│││定日期││││└───┴───┴───────────┴───────────┴───────────┘┌───────┬───────────┬───────────┬───────────┐│編號│10│11│12│├───────┼───────────┼───────────┼───────────┤│罪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共3次)│有期徒刑1年2月(共8│有期徒刑8月││││次)││├───────┼───────────┼───────────┼───────────┤│所犯法條│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項││├───────┼───────────┼───────────┼───────────┤│犯罪日期│99年8月上旬接近同年月│99年8月13日至同年8月│99年11月1日│││10日之某日、99年8月19│15日間某日、99年8月23││││日、99年8月28日至99年│日至同年月26日間某日、││││9月2日│99年9月1日至同年月6│││││日間某不詳時日、99年9│││││月20日、99年9月22日、│││││99年9月23日、99年10月│││││1日、99年10月1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0年度偵字第3316、33│100年度偵字第3316、33│100年度偵字第1022、│││17號│17號│1556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789號│100年度訴字第789號│100年度易字第917號││事實審││││││├───┼───────────┼───────────┼───────────┤││判決│101年1月5日│101年1月5日│101年5月22日│││日期││││├───┼───┼───────────┼───────────┼───────────┤││法院│臺灣最高法院│臺灣最高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臺上字第2967號│101年度臺上字第2967號│100年度易字第917號││判決││││││├───┼───────────┼───────────┼───────────┤││判決確│101年6月14日│101年6月14日│101年7月10日│││定日期││││└───┴───┴───────────┴───────────┴───────────┘┌───────┬───────────┬───────────┬───────────┐│編號│13│││├───────┼───────────┤│││罪名│偽證│││├───────┼───────────┤│││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以│以│││││││││││├───────┼───────────┤│││所犯法條│刑法第168條│││├───────┼───────────┤│││犯罪日期│100年2月17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1年度偵字第3898號│下│下│├───┬───┼───────────┤││││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簡字第1515號││││事實審││││││├───┼───────────┤││││判決│101年11月15日│空│空│││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簡字第1515號││││判決││││││├───┼───────────┤白│白│││判決確│101年12月8日│││││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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