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3367號債權人桃楊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木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倪榮燦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桃楊汽車貨運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倪榮燦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借名登記契約影本(內容須清晰)。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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