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81號原告 陳長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志勳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