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38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彥妘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彥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彥妘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處刑,現在監執行中,並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上開案件,經本院判決確定,受刑人前已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等各情,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案卷無誤,認聲請人即檢察官以本院係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前揭聲請,洵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亭卉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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