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328號原告 徐仁貴 被告 徐吳月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1年6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6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家事庭法官王兆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書記官姜國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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