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小調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小調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基小調字第7號原告 王翠霞 上列原告與 王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原告起訴,起訴狀上未填載被告之真正住居所,致本院無從對被告送達訴訟文書,原告並於起訴狀註明無法聯絡被告,爰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被告之戶籍資料,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起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書記官潘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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