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149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498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本件當事人適格之欠缺(含補正追加其他繼承人為被告,並補正各追加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以及補正 蕭禮常 之全部遺產為撤銷標的,並補正完整之訴之聲明(應按被告人數附具繕本),逾期任一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另原告之訴,當事人不適格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規定甚明。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程序適用之。另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若欲訴請撤銷遺產分割行為,應以被繼承人全部遺產為起訴之客體,不得僅臚列部分遺產。

二、本件原告訴請撤銷被繼承人蕭禮常之繼承人間就蕭禮常所遺遺產之遺產分割協議債權行為與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以蕭禮常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然原告僅列其中3名繼承人為被告,當事人適格顯有欠缺,且原告訴請繼承人間之撤銷遺產分割行為,卻未臚列蕭禮常之全部遺產作為撤銷標的,顯非適法,但非不能補正,爰依首開法條,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當事人適格之欠缺(含補正追加其他繼承人為被告,並補正各追加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以及補正蕭禮常之全部遺產為撤銷標的,並補正完整之訴之聲明(應按被告人數附具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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