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調字第23號
聲請人 林志威 住○○市○○區○○路000○0號送達代收人 李筱萱
代理人 陳愷閎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趙凌間 聲請拆屋還地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回:送達
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民事訴
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占有其所有坐落基隆市○○段000地號土地之部分土地,為此聲請調解,請求拆除地上物,並將該土地返還予聲請人及全體共有人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前經本院定於民國114年2月26日上午11時於本院調解,惟對相對人寄發之通知係於114年2月25日寄存於轄區派出所,且相對人迄未領取,有送達證書及本院114年3月27日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是本件對相對人之通知書即應以公示送達為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即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