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92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2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92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蘇聖元 相對人即債務人吉董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劉美金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正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查聲請人就系爭支票(票號:KD0000000)提示日即退票日民國103年8月19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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