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426號債權人 李祐昇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盛明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調解經當事人合解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是以,調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416條第1項、第38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請求之標的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25號和解成立,有債權人所提和解筆錄影本在卷可稽,既經法院調解成立之民事和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債權人自得據以請求強制執行,顯無再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債權人自不得就同一事件再為請求,本件支付命令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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