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上易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易字第46號上訴人 張宏銘 訴訟代理人 陳慧錚 律師被上訴人摩天高雄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清富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建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另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庭期另再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
法官張維君法官邱泰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書記官楊茱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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