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1號
聲請人 周振雄
上列聲請人周振雄因與相對人 柯識賢 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周振雄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正彰化縣員林市員林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所有權人為柯識賢部分,含他項權利部)。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