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2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27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竣緯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691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李竣緯幫助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應補充「於民國106年1月初某日」等語外,其餘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68條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自同月27日施行,依修正理由,係因本罪於72年6月26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30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是修正前後適用結果之罰金額度並無二致,就罰金法定刑提高之「刑罰權規範內容」並無利或不利變更,自不生新舊法之比較問題,應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第268條之規定。
三、核被告李竣緯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後段之幫助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被告未實際參與圖利聚眾賭博犯行,乃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明知金融帳戶乃個人信用之表徵,任意交付他人使用,可能遭他人用以作為犯罪之工具,仍甘冒風險,將其所有之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交予並非熟識之友人使用,幫助他人經營賭博網站,使檢警難以追查,行為實屬不該,惟考量被告犯後已深知悔悟,坦然認錯,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自陳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擔任汽車材料包裝之作業員,已婚,有兩個小孩,家中開銷均有賴其負擔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另卷內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件犯罪有獲取犯罪所得,自不另為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價值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為初次犯罪,其因一時短於思慮致罹刑典,本院考量被告經本案偵審教訓,應足令其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8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曉婷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義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書記官廖涵萱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6916號被告李竣緯男3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里○○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竣緯能預見他人刻意收集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等物,將用以規避檢警機關之查緝,進而便利實施賭博、經營賭博網站等不法所得之財產犯罪,且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竟仍基於幫助賭博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6年間某日,在臺中市某聚會場所,將其申辦之國 泰世華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存摺及密碼,交付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牛 」之成年男子使用。嗣「阿牛」取得前揭帳戶資料後,即與九州娛樂城(網址:http://www.00000.com.tw)賭博網站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提供賭博場所之犯意聯絡,將前揭系爭帳戶作為供不特定賭客匯入賭資儲值下注點數,投注國內外職業球賽等項目,以所押注之賭局顯示賠率及勝負比率計算輸贏,以此方式提供賭博場所給不特定多數人賭博並聚眾賭博而牟利。嗣 高文宏 於107年6月
23日,自其提供予網站經營者認證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下稱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賭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至網站經營者指定帳戶儲值後,即以
1:1之比例轉換為遊戲點數,在其新北市住處,透過網際網路輸入帳號、密碼,登入九州娛樂城網站之「LEO」簽賭網站(http://www.00000.net)下注簽賭,如賭贏則依「
LEO」簽賭網站規定之賠率獲得點數,如賭輸則所下注之金額全歸「LEO」簽賭網站所有。 嗣高文宏 於同年7月17日,向網站經營者申請將遊戲點數兌換為現金,經網站經營者以李竣緯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匯款25萬元至高文宏前揭新光銀行帳戶。嗣經警方調閱九州娛樂城之「LEO」簽賭網站使用之銀行帳戶交易明細進行比對,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李竣緯於警詢時及偵查│被告於106年間將其上開國泰世華│││中之供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借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牛」之人││││使用之事實。│││││││││││││├──┼────────────┼────────────────┤│2│證人高文宏於警詢之證稱。│證人於107年6月23日起至同年││││7月17日間,登入九州娛樂城網站││││之「LEO」簽賭網站下注簽賭後,││││該網站經營者於107年7月17日││││自被告前揭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匯款││││25萬元賭金予證人指定之上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事實。│││││├──┼────────────┼────────────────┤│3│被告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被告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於107│││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年7月17日匯款25萬元至證人│││易明細及證人所有之新光銀│所有之新光銀行帳戶之事實。│││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
二、詢據被告李竣緯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伊當時在臺中聚會時,將帳戶交予綽號「阿牛」之友人,但伊現在沒有「阿牛」之聯絡方式,後來伊手機壞了,共同友人之聯絡方式也找不到了等語。惟按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其專有性甚高,一般人均有妥為保管及防止他人任意使用之認識,此等專有物品如落入不明人士手中,而未加以證明正常用途,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此為吾人依一般生活認知所易於體察之常識。又依現今社會經濟活動,一般人若有需用帳戶,均可任意向銀行申請帳戶使用,不致有向他人借用帳戶使用之必要,是果有人刻意向他人借用帳戶,客觀上實可預見其目的係為供某筆資金存入及提領之用,且有意隱瞞該筆資金之存提流程並避免行為人身分曝光,以逃避檢警查緝,此為一般人本於通常認知能力均得知悉。被告自陳其係將前揭帳戶借給綽號「阿牛」之友人使用云云,然經質之被告對「阿牛」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地址及連絡電話竟一無所知,卻仍將前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等專有物品交予「阿牛」使用,已有違常情,且未要求「阿牛」何時應歸還,或留下「阿牛」相關連絡資料以確保日後可找到「阿牛」取回前揭帳戶存摺、提款卡,此舉無異放任「阿牛」得任意使用其前揭帳戶,以遂行經營賭博或其他犯罪。復參以被告為38歲之成年人,大學畢業,擔任作業員,並非毫無社會經驗,其對交付其前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予「阿牛」,將可能被用來作為非法用途應有所預見,且不違背其本意,然被告猶仍提供,堪認被告有容任「阿牛」將其前揭帳戶作為經營賭博網站之匯款使用,準此,被告有幫助賭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不確定故意,允無疑義,是其犯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後段之幫助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再被告幫助他人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為從犯,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檢察官吳曉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冠宇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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