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5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570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務人陳皓華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陳震國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玖佰伍拾陸元,及其中肆萬零柒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