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朴小調字第2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95年6月27日上午09時5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
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坤志
書記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麗卿
調解委員 黃金山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我願意與聲請人談談看。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玖萬捌仟元整,給付方
法: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七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五年十二
月十五日止,於每月十五日各給付壹萬伍仟元,至全部清償
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書記官 林秀惠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