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簡字第6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中簡字第69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譯友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0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譯友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偽證罪之構成,以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或於檢察官偵查時,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之陳述為要件。所謂虛偽之陳述,係指與案件之真正事實相悖,而足以陷偵查或審判於錯誤之危險者而言。且偽證罪不以結果之發生為要件,一有偽證行為,無論當事人是否因而受有利或不利之判決,均不影響其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2427號、71年台上字第8127號判例意旨參照)。準此,本院108年度訴字第959號刑事案件審理後,承審法官雖未採信被告於偵查中之虛偽證詞,仍不影響其偽證罪之成立。是核被告許譯友所為,係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又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959號審理 張豐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案件時,被告於民國108年6月19日審判程序以證人身分具結作證時自白偵查中偽證犯行,本院因此變更起訴法條,改認定張豐名係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許譯友2次,判決張豐名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嗣經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8年10月17日以108年度上訴字第1974號判決上訴駁回,嗣經確定等節,有該次審判筆錄(本院訴959卷第196頁)、各該判決書在卷可參,是被告於該案判決確定前自白前揭偽證犯行,應依刑法第172條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有多次施用毒品之前科,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素行不佳,其偽證犯行足以影響司法審判權行使之正確性,浪費司法調查資源,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考量犯罪情節,暨兼衡其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68條、第17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柯學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江婉君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偽證罪)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093號被告許譯友男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許譯友明知其於民國108年2月26日17時32分許及同年3月
2日17時27分許,分別以其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張豐名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並與張豐名聯繫見面後,許譯友乃向張豐名無償取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2次,且許譯友未支付價金(張豐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販賣毒品予許譯友部分,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8100、9517號案件提起公訴,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959號案件審理,並變更起訴法條,改認定張豐名係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許譯友2次,判決張豐名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2次,各判處有期徒刑9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嗣經本署檢察官提起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上訴而確定,下稱前案)。而上開事實經本署檢察官於108年3月14日16時53分許,以證人身分,傳喚許譯友到庭具結作證時,許譯友明知具結作證之證人,依法應據實陳述,不得為匿飾增減之虛偽陳述,而就前案之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供前具結而故意為偽證之犯意,虛偽證稱略以:伊先後於上開時地向張豐名拿取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次;伊確有支付新臺幣(下同)1000元代價,共支付2000元云云,足以影響本署檢察官對於張豐名涉嫌販賣毒品案件偵查、判斷之正確性。嗣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查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譯友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本署108年度偵字第8100、9517號案件起訴書、108年3月14日偵訊筆錄及證人結文影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59號判決書及卷宗各1份在卷可按。則被告於本署檢察官偵查前案時供前具結後,確為虛偽不實之證述,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許譯友所為,係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檢察官柯學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3月8日
書記官張巽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