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097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朱冠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參萬貳仟柒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三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四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六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六月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五日起至一百零九年七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七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六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一月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七二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