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72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光美 上訴人請求 呂睿庭 (即 禾睿 牙醫診所)等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壹萬伍仟陸佰零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是本件上訴人應暫先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捌仟叁佰貳拾肆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書記官高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