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2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2669號債權人 王毓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彭薏恩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為正確請求金額(「本金及利息」與「違約金」應分別計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