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親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親字第30號上訴人 林家諒 兼法定代理人 林禾梅 被上訴人 蔡秉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500元(確認親子關係存在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應徵收4500元;酌定子女親權等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7條應徵收1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訴訟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書記官黃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