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2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2618號聲請人 歐信彥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戴可忻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狀附表本票票面金額為「新臺幣貳佰玖拾玖萬伍仟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及到期日為「民國107年5月10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