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32號
附民原告 周玉婷
附民被告 歐芯淋
上列被告歐芯淋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31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蔡盈貞
法官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段懿陽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32號
附民原告 周玉婷
附民被告 歐芯淋
上列被告歐芯淋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31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蔡盈貞
法官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段懿陽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