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侵訴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侵訴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侵訴字第14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4668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4年10月13日上午11時於本院第一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鄧鈞豪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宸維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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