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5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5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5136號上訴人被告甲○○指定辯護人義務律師 張和怡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30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旻弘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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