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6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周建佑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建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同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具保人即被告周建佑(下稱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於偵查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由被告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繳納同額現金後因而獲釋,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稽。嗣上揭案件經偵查終結起訴而繫屬本院,本院依法傳喚被告,詎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經依法拘提亦未獲等情,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送達證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4月18日函所檢附之拘提結果存卷可考,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被告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所實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2項、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張意鈞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品均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