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32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32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3209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 張蔣秋綿張健三 之繼承人債務人 張瓊齡 即張健三之繼承人債務人 張振家 即張健三之繼承人債務人 張振榮 即張健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柒仟肆佰捌拾柒元,及其中陸萬柒仟叁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起至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零肆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本金玖萬柒仟肆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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