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交簡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湖交簡附民字第39號
附民原告 甲○○
附民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
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張國棟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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