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繼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繼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繼字第75號聲明人即繼承人乙○○聲明人對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聲明法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呈報法院。民國98年6月12日修正前民法第1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為被繼承人甲○○(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東縣○○鎮○○路○○號)之子,被繼承人於98年5月6日死亡,惟其生前有無負債及負債多少,均不得而知,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明法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等,爰聲請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甲○○於98年5月6日死亡,有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憑,而聲明人稱與被繼承人同住,被繼承人死亡當日即知其死亡事實,亦有訊問筆錄在卷足參。是聲明人至98年8月12日始聲明法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等(見民事聲明法定繼承狀上收狀戳記),顯已逾3個月之期限,本件聲明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書記官洪月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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