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42號原告 方春秋 被告 李宗融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1248號,原案號:112年度交易字第2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黃郁涵法官曾迪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書記官李宛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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