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上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274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高木博

陳常棻

李長恩

李長儒

李佩貞

黃德

王永勝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 律師

黃昱維 律師

柯晨晧 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陸軍後勤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洪虎焱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 律師

複代理人 楊翕翱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吳靜怡

法官張婷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書記官張英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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