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274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高木博
洪 黃德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 律師
黃昱維 律師
柯晨晧 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陸軍後勤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洪虎焱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 律師
複代理人 楊翕翱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吳靜怡
法官張婷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書記官張英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