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196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即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明終結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解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江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