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2號聲請人 李鄭緞 (即 李湘霖 之繼承人)
李仁碩 (即李湘霖之繼承人)
李可弘 (即李湘霖之繼承人)兼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李文奇 (即李湘霖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0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民事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書記官鄭夙惠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032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1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081-NX-0000000-0股票1470股東戶名李湘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