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0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0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07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貫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7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貫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貫傑因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徐貫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9年度審簡字第1062號判決、110年度簡字第81號判決、110年度士簡字第283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依卷附判決所示,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2所犯之罪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犯罪時間則相距約3個月,附表編號3所犯之罪則為與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行為類型、罪質及侵害法益均不相同之妨害教育召集罪,犯罪時間則為距附表編號1、2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約2年前,及本院前已寄送定應執行刑意見調查表予受刑人,請受刑人於收受後3日內表示意見,該意見調查表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補充送達於受刑人戶籍址,受刑人迄今尚未回覆其對應執行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就有期徒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昭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程翠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9年6月16日凌晨3時50分至5時22分之間,為警採尿往前回溯4日內之某時109年9月5日107年10月8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449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009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撤緩偵緝字第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審簡字第1062號110年度簡字第81號110年度士簡字第283號判決日期109年11月17日110年6月10日110年6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審簡字第1062號110年度簡字第81號110年度士簡字第283號判決日期109年12月15日110年7月19日110年8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367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72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3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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