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中交簡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中交簡字第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馮志鴻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430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馮志鴻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1行「13時39分許」更正為「13時38分許」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馮志鴻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被告於肇事後,在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人員知悉其犯罪前,向據報前往現場處理之警察坦承肇事,進而接受裁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二)、談話紀錄表在卷可按,合於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二)爰審酌被告駕車疏未注意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且應遵守號誌燈號,仍貿然闖越紅燈逆向行駛,致釀本件事故,過失情節非輕,所為應予非難,復造成告訴人 陳志鈞 受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傷害,又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然未與告訴人成立和解,兼衡其前科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 陳國中 肄業之智識程度,無業,貧寒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卷附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仕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吳欣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劉子瑩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言股
111年度偵字第43092號被告馮志鴻男6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14樓之1居臺中市○○區○○○街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馮志鴻於民國111年5月13日13時3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太平區環太東路,由中山路往大源十八街方向行駛,行經環太東路與大源二街交岔路口時,其應注意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並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及此,貿然逆向行駛路面邊線外側,並闖越紅燈通過該交岔路口左轉,適陳志鈞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太平區大源二街,由大源路往環太東路方向行駛,正在該交岔路口右轉,馮志鴻反應不及,撞及陳志鈞所騎乘之機車,致陳志鈞人車倒地,並受有右肘及左膝擦傷、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陳志鈞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馮志鴻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陳志鈞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現場照片、路口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國軍臺中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等附卷可憑。是被告騎乘機車,確有駛入來車車道及未依燈光號誌行進之過失行為,因而撞及告訴人之機車,致告訴人受有傷害,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檢察官楊仕正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書記官蔡慧美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