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820號聲請人 魏高明
魏 陳秀芳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518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之情
形,或該條以外但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同法第33條第1項固有規定。惟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應以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要旨參照)。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518號聲請迴避事件
之承審法官,故意違背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第37條等法令枉法裁判等情,爰依同法第469條第1項第2、6款,民法第92條、第93條規定聲請迴避等語。
查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518號聲請迴避事件,已於民國104年9
月14日經裁定駁回而終結,有該裁定附卷可稽。而聲請人遲至104年9月30日始具狀聲請上開事件承審法官迴避,有本件聲請狀上本院收狀戳章所載日期可據。是本件聲請既在上開事件終結後提出,依上開說明,顯非適法。故聲請人之聲請,不應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薛中興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書記官林妙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