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01號債務人甲○○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同條例第43條第
6項規定自明。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亦有明定。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書記官劉淑慧附表:
⒈提出債務人前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協商不成立之證明文件。
⒉提出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協商前置專用債權人清冊。
⒊提出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粉紅色版)。
⒋提出債務人之全戶最近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⒌提出債務人及其配偶 林易韻 之民國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最近1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⒍提出債務人之母 葉秀英 之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最近1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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