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260號受罰人甲○○上列受罰人因聲報清算人事件,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上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二、查受罰人即清算人甲○○係於民國98年9月3日就任為瑪蒴有限公司清算人,此有瑪蒴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及清算人願任同意書在卷可稽,乃其遲至98年10月14日始向本院聲報,顯已逾法定聲請期限,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書記官鐘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