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262號聲請人 林國成 相對人 藍廸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合計新臺幣叁拾玖萬陸仟元,及自本裁定所附聲請狀繕本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6紙,聲請就本票金額合計新臺幣396,000元及自本聲請狀繕本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林佳怡
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執行法院停止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書記官黃月雲┌───────────────────────────────────────────┐│本票附表:100年度司票字第262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幣)│││││├─┼──────┼───────┼───────┼───────┼─────┼────┤│01│98年9月24日│66,000元│100年3月25日│100年3月25日│TH261468│││││││(本件聲請人僅││││││││請求自聲請狀繕││││││││本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計算之利││││││││息)│││├─┼──────┼───────┼───────┼───────┼─────┼────┤│02│98年9月24日│66,000元│100年4月25日│100年4月25日│TH261469│││││││(本件聲請人僅││││││││請求自聲請狀繕││││││││本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計算之利││││││││息)│││├─┼──────┼───────┼───────┼───────┼─────┼────┤│03│98年9月24日│66,000元│100年5月25日│100年5月25日│TH261470│││││││(本件聲請人僅││││││││請求自聲請狀繕││││││││本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計算之利││││││││息)│││├─┼──────┼───────┼───────┼───────┼─────┼────┤│04│98年9月24日│66,000元│100年6月25日│100年6月25日│TH261471│││││││(本件聲請人僅││││││││請求自聲請狀繕││││││││本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計算之利││││││││息)│││├─┼──────┼───────┼───────┼───────┼─────┼────┤│05│98年9月24日│66,000元│100年7月25日│100年7月25日│TH261472│││││││(本件聲請人僅││││││││請求自聲請狀繕││││││││本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計算之利││││││││息)│││├─┼──────┼───────┼───────┼───────┼─────┼────┤│06│98年9月24日│66,000元│100年8月25日│100年8月25日│TH261473│││││││(本件聲請人僅││││││││請求自聲請狀繕││││││││本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計算之利││││││││息)│││└─┴──────┴───────┴───────┴───────┴─────┴────┘◎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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