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小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小字第382號

原告 顏雅民

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超收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超收款事件,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0段0號15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又依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所提之主張及證據,亦難認本院有何特別審判權而有管轄權,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審理。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

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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