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1656號債權人台中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台中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中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其書狀未按司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4項規定授權訂定之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以中文直式橫書書寫。請債權人改以中文直式橫書書寫支付命令聲請狀,並附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3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