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00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006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9006號債權人 廖偉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為翰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請求利率。(未約定利率者,得請求以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