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16號原告 梁李如玉
梁汕禛 梁汕琳 梁志嘉 梁添益 被告 黃茂銓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638號殺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胡文傑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婉菁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