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013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中偉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67,4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支付500元,扣除後為2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書記官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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