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773號聲請人雙鍵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棟海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萬寶瓏企業有限公司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10年度司裁全字第628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提供新臺幣130,000元為擔保金,並經本院110年度存字第1480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本院110年度司執全字第337號執行假扣押相對人之財產在案。茲因聲請人所提之本案訴訟(本院111年度南簡字第171號判決)判決確定在案,訴訟已經終結,且聲請人以中和郵局第000349號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相對人逾期未行使,爰依法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其提出本院110年度存字第1480號提存書、本院111年度南簡字第171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相關等卷宗審核無訛,堪信為真實。惟查,本件上開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本案訴訟業經本院111年度南簡字第171號判決聲請人全部勝訴確定在案,則上開假扣押債權所保全之請求本案訴訟判決既因聲請人全部勝訴確定,聲請人即可逕依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金,故聲請人聲請裁定返還擔保金,顯無必要,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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