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大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大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 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伍拾 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大智因如附表所示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違反森林法等數罪,分別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書各一份在卷可稽。經核聲請人之聲請,要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其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款、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陳憲裕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懿庭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