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專利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八六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案外人奇遠實業有限公司、 曾妙年 、 魏春榮 、 蘇滄培 、 陳南毓 、 許加慶 、 郭全河 、 盧榮河 提起「新型第一○六二七三號專利權」舉發案確定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或刑事訴訟,在申請案、異議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偵查或審判,專利法第九十四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於新型專利亦準用之。
二、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甲○○自民國八十四年十月間起在屏東縣○○鄉○○區○○路○號製造並銷售告訴人德保有限公司所取得之「新型第一○六二七三號隔熱浪板結構改良專利權」(申請案號:第00000000號),認被告犯有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罪嫌等語,惟該新型專利權分別經案外人奇遠實業有限公司、曾妙年、魏春榮、蘇滄培、陳南毓、許加慶、郭全河、盧榮河等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起舉發,迄今猶在審查尚未確定等情,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九二)智專一(一)14006字第○九二二○○二五四五○號函在卷可證。本件應俟上述舉發案審查終結否則難以判斷,是上述舉發案對於刑事訴訟有所影響,而有停止審判之必要,爰依上述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昌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于耀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