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62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5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